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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手6次的电动自行车爆炸致车主死亡
泰州中院:改装者及之前6名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报记者丁国锋
本报见习记者 许瑶蕾
一辆经过非法改装且经历了6次转卖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中突然发生爆炸,尚不满18岁的车主小磊在爆炸中失去了生命。小磊的父母将改装者及之前6名车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余万元。
近日,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7名被告连带承担40%的责任共计52.7万余元。
改装车辆发生爆炸
2020年,赖某向冯某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并委托冯某更换了车的电池、电池控制器、车灯等零件。2021年2月,赖某将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程某;2021年4月,程某将电动自行车以8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同月,陈某又将电动自行车以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2022年4月,张某再以4000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出售给卢某;2022年5月,卢某以3000余元的价格将电动自行车交易给蒋某。
其后,蒋某告知卢某所置换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存在问题,要求卢某更换新电池。卢某在收取蒋某1000余元后,至维修店维修电池,并更换电池保护板后交付给蒋某。2022年7月,蒋某将电动自行车通过二手平台挂卖,并于2022年10月3日将车辆以6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小磊。
2022年10月15日凌晨1时左右,小磊的外公听见家里有响声,便起床查看,同时闻见了刺鼻味道,寻着味道走到一楼客厅电动自行车旁边,发现电动自行车已充满电,便拔下充电器。但电瓶依旧“滋啦”响,而后在小磊起床查看时,电瓶爆炸。
爆炸发生后,小磊因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泰兴市人民医院诊断,小磊多处三度烧伤、多处二度烧伤,累及体表90%及以上的烧伤、呼吸道烧伤。小磊入院后就出现了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等症状,生命垂危。两天后,小磊在转院的120车上死亡。
泰兴市消防救援大队于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起火处位于电动自行车车座下方电池处,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雷击、外来火源,不能排除是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所致。由于涉案电动自行车已经转卖过多次,而且该车还进行了非法改装,小磊的父母与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将上述7人诉至泰兴市人民法院。
电池存在安全隐患
庭审中,7名被告均认为爆炸事故原因不明,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冯某认为,案涉电动自行车经历6次转卖共7人使用过,电池控制器、充电器等已进行了更换维修,没有证据证明案涉电动自行车就是自己最初拼装的那辆车。“即使该电动自行车就是当初那辆车,我更换的零部件符合质量标准,案发时早已超过质保期。”
对此,被告陈某也认为,电池在使用过程中有质保期,事故发生时距离他卖车已超过1年半的时间。同时,在卢某与蒋某的交易中还对电动自行车电池进行了拆卸和维修,不能排除在此过程中电池受到了损害。
被告卢某则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小磊的受伤与包括自己在内的所有被告有法律上的关联,无法确定小磊在受伤时有无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移位、断电、拆卸电瓶或其他零件的行为,以及电池爆炸失火是电池本身的质量缺陷还是充电过程中人为的不当操作导致。卢某还认为,其并非案涉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改装者,其作为前手购买者在使用期间已经尽到安全维保义务,对转手后的二手电动自行车的各部件状况无从得知。
被告赖某也认为,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各售车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损害后果,因此小磊的父母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准确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认定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陈某同时认为,小磊自身存在明显重大失误,其明知购买的电动自行车系组装车,还违规将电动自行车放在客厅充电,其父母主张被告赔偿全部损失不应该被支持。
7人承担连带责任
泰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电动自行车系违法拼装、改装车辆,一开始由赖某所购,由冯某所拼装,后转卖给卢某、程某、陈某、张某、蒋某,最后才转卖至小磊处。7名被告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买卖改装电动自行车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但仍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多处明显改装或买卖,7人对造成案涉电动自行车自燃均存在过错,且无法证明案涉电动自行车自燃的具体侵权人,则7名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7名被告不认可案涉电动自行车系上述拼装或买卖的电动自行车,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项辩称事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小磊明知是拼装车仍购买使用,且其在客厅对该电动自行车充电,亦违反相关规定,且在充电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处置不当,应对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7名被告应当承担40%的责任,小磊自行承担60%的责任。法院综合小磊父母主张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0余万元,7名被告连带承担40%即52万余元。被告卢某、陈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泰州中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于案涉车辆是否为冯某改装车辆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所作询问笔录得知,车辆的转手过程相互衔接,相关主体均未提出另行出售了其他车辆,故认定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车辆即为冯某改装车辆。
对于火灾发生原因,二审法院认为,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这一现有证据,认定火灾系电池故障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同时,根据赖某陈述,其所转手的案涉车辆改装了电池和电机、控制器等,陈某、卢某转手该无相关合格证书的车辆,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且卢某陈述当时车辆电池、保护板是有问题的,卢某找人维修了电池,也进一步说明案涉车辆的电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判决无明显不当。
综上,泰州中院认为卢某、陈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本案二审审判长、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副庭长于焱: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方便出行,受到各个年龄段人群的青睐,但安全隐患问题却时常被忽视,因违规停放、充电等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避免类似事件重演,广大群众一定要选购正规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不要擅自对其进行改装;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要做到不在室内充电、不飞线充电,同时避免长时间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若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电动自行车要停放在建筑物外的专属停车区域,禁止进入楼道和电梯,也不要违规停放在建筑内的公共区域和消防通道等地。做到增强消防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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