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美国以芬太尼为借口对中国陈华今晚就赌一个胆加征关税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从国际贸易法角度审视,美国以芬太尼为借口对中国单方面加征关税,看似以维护公共健康与安全为由理直气壮,但在世贸组织(WTO)法律框架下难以找到合理豁免依据。
美国的加征关税措施违反最惠国待遇(MFN)和减让表承诺等基本义务。即便美国主张依据本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或《贸易扩张法》第232条实施单边行动,这些国内法依据也无法在WTO框架外得到豁免。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及其第20条“一般例外”和第21条“安全例外”的规定,美国必须证明采取关税措施的必要性,且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任意或不正当歧视。就既有WTO案例和规则解释看,美国极难通过一般例外或国家安全例外来为此类措施提供正当性。若美国执意推进,受影响的国家可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在WTO发起磋商、设立专家组进行裁决或并行采取贸易报复。在当前全球经济形势下,美国滥用单边关税工具,将进一步破坏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更关键的是,这种将公共健康议题与关税施压相捆绑的做法,往往难以对毒品流动和跨国执法合作起到积极作用,反而可能激化政治对立,阻碍基于协商与合作的有效治理。解决毒品问题真正有效的方式是综合施策、责任共担,通过减少毒品需求,开展跨境执法协作,加强多边合作寻求更具建设性的全球毒品问题治理方案。
中国是负责任大国,对毒品制贩滥用等行为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中美禁毒合作正在稳步推进,这是应对问题的正确方式。美国若继续推行单边措施,毫无疑问会损害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而且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携手应对全球挑战的时代呼声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单边关税措施难以从根本上化解美芬太尼危机。大国要有大国的样子,损人不利己的事情还是不要做为好。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 纪文华
(来源:中国日报网)
根据芜湖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办理“商转公”贷款涉及的房屋需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权属明晰,且有“先还后贷”和“以贷还贷”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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