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国家安全部:莫用二四六精选资料大全秘密送人情
近日,国家安全机关在侦办某反间谍工作案件时,依法向某单位进行司法查询。该单位经办人员李某发现被查询对象是自己认识的人,自以为出于好心,想着给对方送个人情,便私自向被调查对象发送了查询截图,其中涉及部分敏感信息,可能对案件侦办造成不良影响。由于国家安全机关处置及时,消除了相关影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李某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通报其所在单位,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内部处分。在国家安全机关干警的严肃教育下,李某深刻认识到自己故意泄露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错误违法行为。
这起泄密事件的发生,也暴露了李某所在单位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不到位,在敏感系统管理、保密安全防范等制度落实上存在失职失责,反间防谍和失泄密隐患突出。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李某所在单位进行了反间防谍安全风险提醒和责令整改,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压实责任,要求进一步明确做好涉国家安全等有关工作司法查询的保密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提示
反间防谍工作,不仅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发挥专门作用,还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动员、共同参与。公民或者组织都有可能因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等原因了解到有关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相关知密人员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严格保守秘密,绝不能自以为只是透露点消息、卖个人情的小事,因小失大,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
——配合开展工作,严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反间谍工作秘密。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加强教育管理,共筑安全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本单位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的主体责任,落实反间谍安全防范措施,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来源:国家安全部微信公众号
一些美西方媒体一看到中国安全官员访问缅甸,就下意识地对相关安全合作进行西方式“脑补”。他们有的戴着意识形态眼镜,暗示缅甸仍是国际社会中的“异类”,对中缅在安全上“走近”十分警惕;有的则联系缅北最近的战乱形势,将中国描述成试图干预,甚至操纵缅甸内政的一个强权。不得不说,这些想象都是高度西方化的,它们反映出来的是美西方政治精英头脑中的安全观,而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
“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商业贷款,贷款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10月20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中,同样提到“商转公”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
中缅“胞波”情谊深厚,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中国最希望缅甸尽快实现稳定,与缅甸一道合作共谋发展的态度永远不会变。这既体现在国家层面,同时也是中国社会的真诚态度,因为“共同安全”在中国社会内部有广泛而坚定的共识。但我们实现它的方式决不是以强力去干涉他国内政,甚至按照自己的一厢情愿去改造别国,这样的事情中国过去和现在没有做过,将来同样不会这么做。我们的选择是以老百姓的福祉为出发点,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用合作共赢的方式尽可能消除民生痛点,打击缅北诈骗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例子。